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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学院委托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
审计处信息员
发布时间:
2024-11-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委托审计行为,防范委托审计风险,提高委托审计质量,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2309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审计是指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委托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参与学校内部审计业务工作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具有相应执业资质,能够独立承办相关审计业务的专业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

第四条 除涉密事项外,审计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下列因素,对内部审计业务实施委托审计:

(一)审计处现有的资源无法满足工作目标要求;

(二)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三)聘请中介机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四)其他因素。

第五条 学校委托审计业务包括(涉密事项除外):

(一)基建和维修等工程的竣工结算审计、基建工程项目跟踪审计;

(二)财务预决算审计、财务收支审计;

(三)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协审);

(四)内部控制、科研经费等专项审计;

(五)需要委托审计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 审计处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二章  中介机构的确定与合同签订

第七条 根据委托审计业务的需要,依据上级和学校采购管理规定,审计处提出审计服务采购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程序采购,确定中介机构。审计费用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执行政府采购;低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采购。

第八条 采购过程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选择具有良好社会信誉,业务质量高且收费合理的中介机构。

第九条 中介机构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合法经营,无违纪、违法记录;

(二)具备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资质;

(三)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四)拥有良好的职业声誉。

第十条 学校与选定的中介机构就审计约定和承诺签订委托业务合同(业务约定书),委托业务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作目标及工作内容;

(二)工作质量要求;

(三)成果形式和提交时间;

(四)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六)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七)保密事项;

(八)双方的签字盖章。

第三章  委托审计的实施和监管

第十一条 项目审计实施前,中介机构应编制审计方案,成立项目审计组,指定项目主审,项目主审须具备相应资质,审计组成员应签订中介机构审计人员承诺书》(见附件1)审计组成员中财务类审计项目须配备至少1名注册会计师,工程类审计项目须配备至少1名注册造价工程师。其他项目根据审计业务实际配备相应资格人员。

中介机构未经过学校同意,不得擅自变更项目主审。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委托审计业务合同的约定完成审计工作,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参与、了解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审计方案的详细内容,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及方法,确保项目审计方案的科学性。

第十四条 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中介机构工作汇报、询问了解审计项目实施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中介机构业务实施过程的顺利。同时派出专职审计人员,参与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的全过程,协助审计工作,强化审计监管,确保审计质量。

第十五条 项目审计组完成现场审计后提交的审计取证事项,由审计处负责初审,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确认。审计处应当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确保审计报告的质量。

第十六条 为确保审计质量,审计处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审计结果进行质量检查或复审。

第十七条 审计业务完成后,中介机构应向学校审计处提交审计成果资料,同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电子文档送交学校审计处立卷保存

第十八条 委托项目审计审核验收合格,学校根据委托业务合同的相关条款规定,向中介机构结算支付委托审计费用。

第十九条 为促进中介机构全面有效履行委托业务合同规定的义务,以下违约行为和处罚方式将作为合同条款写入委托业务合同(业务约定书):

(一)未按合同的要求实施审计,随意简化审计程序;

(二)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

(三)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等重大错漏;

(四)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泄露被审计单位秘密;

(五)擅自将受托审计业务委托给第三方;

(六)其他损害委托方或被审计单位的行为。

上述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终止合同,拒付或酌情扣减审计费用,给学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要求赔偿同时该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考核评价结果直接为不合格

第四章  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的评价

第二十条 学校审计处在每次委托审计业务结束后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评价具体内容和分值设置按照《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评价表》执行(见附件2)。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将评价结果报告给采购部门并加以运用,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将限制其参与学校的审计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中介机构审计人员承诺书.docx

附件2: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评价表.docx